不支持環境保護的案例
1972年,美國規定,如果外國海洋漁業技術導致的海洋哺乳動物損害超過一定水平,就禁止這一國家的金槍魚進口美國。墨西哥政府上訴美國,關貿總協定裁定,如果按照美國的做法,則每個成員國都可“基于自身的環境政策”采取單邊行動,就會破壞自由貿易。而且,美國也沒有證明,美國已經用盡了所有可能的方式來保護海洋哺乳動物,特別是國際合作的方式,因此判定美國的進口禁令不符合關貿總協定的規定。
1989年,美國立法規定如果外國捕撈蝦時,對瀕危動物目錄上的海龜造成了負面影響,則禁止這一國家蝦的進口。1998年,世界貿易組織裁定美國的做法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這一案例與金槍魚案例類似,不同之處是蝦案例中明確規定保護對象是《國際瀕危物種的貿易公約》中的瀕危物種。但世界貿易組織仍然裁定:要求其他國家采用與美國一樣的政策,是對自由貿易的威脅。同時,用本國的方法,而不考慮他國的因素,也是不可接受的。世界貿易組織認為,最好的方法是進行國際合作,而不是運用貿易制裁手段。
由于歐盟限制對含有荷爾蒙動物肉制品的進口,遭到了美國的上訴。世界貿易組織裁定歐盟敗訴,認為即使在荷爾蒙濫用的情況下,歐盟認為荷爾蒙不安全的結論也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
1996年,根據《清潔大氣法》,美國出臺了新配方汽油的規定,遭到了委內瑞拉的上訴。世界貿易組織判定美國的規定違反了世貿規則,因為美國對國內汽油的要求是參照1990年的水平,而對國外的要求是需要達到當時的全國平均水平(1996年),“歧視”了外國。
支持環境保護的案例
美國設立汽車平均燃油經濟標準,即單位油量的最少行駛里程數(汽車的燃油效率)。這一規定遭到了歐盟的上訴。1994年,關貿總協定支持美國的燃油經濟標準,認為沒有歧視歐洲的汽車公司。但關貿總協定同時認定美國對國內和出口車的燃油經濟標準計算方法有問題。
這次裁定與金槍魚案例有差別,即這一裁定認為可以通過國內政策(美國標準)管理進口產品,而金槍魚案例中認為不能用國內政策管理進口產品。
美國《綜合環境響應、補償和責任法》設置了化學品原料稅,遭到了他國的爭議,但關貿總協定委員會裁定原料稅沒有“歧視”他國,因為這個稅對國內外產品都適用。
2000年,加拿大上訴法國的溫石棉進口禁令。世界貿易組織裁定雖然進口禁令不符合自由貿易規定,但屬于必須的環境保護“特例”情況。這是世界貿易組織第一次以環境保護的理由支持貿易限制措施。
環境保護特例的適用
總體來看,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雖然不令所有人滿意,但與《氣候變化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其他國際環境公約難以建立起爭端解決機制相比,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是較為有效的,盡管裁判權和判決權是主權國家最不愿意讓渡的權力。
世貿組織的貿易爭端主要發生在一國限制他國商品的進口上,而很少因為一國不愿意出口本國商品而發生,“稀土案”就是后者。
此外,世貿組織的裁決沒有遵循先例的要求,可以一事一議。而世貿組織總體是反對基于環境保護的貿易限制措施,也因此飽受爭議。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如果想成功引用環境保護特例,使世貿組織支持國內環境保護措施,首先要證明環境保護措施是公平的,即對國內外的產品生產和消費公平對待。如果環境保護措施確實對國內外產品有不同影響,則制定措施的國家首先要盡力通過國際合作、磋商、協調等方式,表明已經盡了各種應盡的努力。其次,環境保護措施要給受影響國合理的準備和逐步采納的時間。第三,要表明其措施是有彈性的,給予了受影響國合理的、可接受的、多樣的選擇方式。
雖然即使按照上述方法,也不能確保世貿組織就能支持基于環境保護的貿易限制措施,但有研究認為這樣更能說服世貿組織。
運用世貿規則的環保規定處理稀土案
有研究表明,世貿的貿易爭端中,美國和歐盟參與的最多,從世貿的裁決來看,歐美總體來說勝多敗少。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政策發生了改變,而歐美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較小。這也表明歐美在談判和運用世貿規則方面更加熟練,而發展中國家往往受制較多。
“稀土案”是我國在國際貿易爭端中較為特殊的案例,也是首次宣稱基于環境保護的案例。由于我國與發達國家相比,勞動力價格和原材料要素價格較低,環境和勞工保護等標準較寬松,因此在國際貿易爭端中,往往爭議我國出口商品價格偏低,存在傾銷的嫌疑。但“稀土案”中,歐美等國并不“嫌”我國稀土價格偏低,而是希望我國的稀土“傾銷”,因為我國稀土資源占世界比例不足40%,出口量卻占了國際市場的90%。
作為一種戰略性稀缺資源,我國政策的目標是希望縮減稀土出口量,但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卻都不符合世貿規則或在世貿規定中找不到依據,敗訴也就不難理解。
我國稀土資源的現狀是無序、低成本甚至非法開采,導致稀土資源以低廉的價格進入生產和加工環節,從而進入國際市場,但生態和環境破壞成本卻留在國內。因此,正確引用世貿規則的做法是運用環境保護措施來管理稀土的生產,內化稀土開采的環境成本,使國內的稀土價格不低于或略高于國際市場價格,運用價格杠桿來減少稀土出口,甚至吸引稀土進口。
由于稀土是量少的稀缺資源,我國已經有條件開展政策、規劃、開采、提煉加工、產品上市等全過程的環境保護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從礦產開采的源頭進行環境管理。首先從政策層面就應將稀土定位于國內使用,根據國內使用量來分配礦產開采權和開采量。其次從規劃層面要統籌區域和行業礦產資源的開采規模、開采時序、開采布局、利益分配、生態恢復和建設費用等,運用規劃環評、生態紅線、生態補償等政策工具切實達到上述要求。再次,礦山開采要進行嚴格的環境監管,合理調節和分配開采利潤,將更多的利潤分配給企業、工人、當地政府和居民、自然環境,使稀土產品價格在進入加工和交易環節之前,不過于廉價。
雖然他國一般難以挑戰一國在生產環節之前的政策措施,但還是應主要運用統一的規劃、開采紅線和禁區、標準規則、政策要求、公共參與等新治理手段,而少用和慎用生產限額、稅費、補貼、政府投入等直接干預企業活動的方法。
在稀土資源進入到加工和交易環節后,各種管制措施容易引發世貿組織的爭議,因此在稀土加工和交易等環節,可以嘗試建立環境友好型的稀土產品認證制度來進行環境管理,例如只有通過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礦山生產的、滿足環保標準和其他要求的原料產品才允許加工和交易(包括出口),而沒有認證或非法開采的稀土要沒收等。
當然,如果我國實行了環境友好型的稀土產品認證制度,也可能引發他國爭議我國嚴格的稀土環境措施,“爭議”國際市場的稀土難以進入中國市場。而這種爭議,卻是我國歡迎的,因為作為稀缺的戰略資源,各國都希望能通過較低的價格進口和存儲稀土。
總之,對于稀土管理的長期政策是應從生產端入手,通過嚴格環境標準,建立適宜的利益分配機制,通過全過程的環境保護管理,提高稀土價格,將更多的利益留給國內,使我國稀土出口的吸引力降低甚至喪失。而從短期來看,我國還可以在“稀土案”中繼續爭辯,而且因為世貿組織的“一事一議”規則,即使這次“稀土案”失敗,也不代表我國的稀土政策就受制于他國。
所以,我國應爭取時間,盡快建立起符合世貿規則的稀土管理政策(特別是環保政策),取代出口管制等不符合世貿規則的措施,以達到我國稀土管理政策的目標要求。